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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2025-8-26 15:51| 发布者: 微试验小编| 查看: 1| 评论: 0

摘要: 近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职责分工、基本要求、备案申请与核查、监督检查等内容。1、 ...
近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职责分工、基本要求、备案申请与核查、监督检查等内容。

1、明确了工地试验室及其检测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办法》不仅明确了工地试验室及其检测人员违规行为的主要情形,还明确了实施处罚的机关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①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因质量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③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④冒用质量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质量检测业务的;

⑤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的;

⑥伪造、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的。

2、增加有关工地试验室档案管理的要求。为保证工地试验室档案齐备和检测数据可追溯,《办法》增加了“工地试验室应当将运行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及母体检测机构要求分类移交”的要求。

3、删除了委托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需通过计量认证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扎实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鲁市监认字〔2024〕182号)的有关要求,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CMA)。据此《办法》中对委托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是否通过计量认证未作要求。

4、明确了备案流程及核查内容。《办法》对备案资料提交、核查流程与核查内容进行了规定及说明,规定工地试验室具备运行条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现场核验、出具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对通过备案的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同时对备案核查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5、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职责。为便于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办法》将职责明确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和监督检查。”

6、延续了原《办法》对工地试验室质量检测人员配备数量及管理、场所环境控制、仪器设备配备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因新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未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运行做出新的规定,原《办法》在工地试验室质量检测人员配备数量及管理、场所环境控制、仪器设备配备管理等方面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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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为控制质量由等级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的试验室。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母体质量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备案通过的质量检测项目及参数,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质量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质量检测业务,等级检测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授权设立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工地实验室。

母体质量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体系内审每年不少于1次。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包括备案、检查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标准试验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质量检测,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二)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三)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质量检测工作;

(四)需要工地试验室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质量检测人员应当是母体质量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工地试验室,其资格要求为:

(一)授权负责人持有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质量检测人员持有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质量检测人员按照施工合同额,结合工期安排和年度施工工作量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至少4人;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至少6人; 2亿元以上的至少10人,且满足工程需要。

监理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质量检测人员数量可以按照上述要求减半配备。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工作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配置通风设备。

(二)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固体废弃物和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四)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检测环境满足质量检测规程要求和质量检测工作需要。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前,不得对被授权的质量检测持证人员进行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者调离的,应当由母体质量检测机构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附件1),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质监机构备案,其变更后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校验。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由专人负责日常保养、保管,并做好使用和保养记录,主要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应当建立设备档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应当张贴上墙。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妥善保管运行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及母体质量检测机构要求分类移交存档。

第三章 备案与核查

第十二条  母体质量检测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20日前,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由项目建设单位现场核验并出具意见后统一提交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分阶段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设立分部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分别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应当提交《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和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15日内,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材料及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采用的质量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

(三)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是否按合同到位,检测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质量检测要求,检测人员资格是否真实有效,检测人员是否注册至授权的母体质量检测机构;

(四)质量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五)试验台账和内业资料;

(六)试验室的工作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

(七)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或自校是否按规定进行;

(八)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等。

第十六条  经现场核查,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附件3)。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前不得为工程项目提供质量检测服务,其工地质量检测项目需经项目建设单位认可后,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相应参数)且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质量检测机构(含母体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二)有无超范围检测项目;

(三)工地试验室执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正确性;

(四)所出具的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人员质量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地试验室超出母体质量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的;

(二)核准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三)违规分包、转包质量检测任务的;

(四)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五)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质量检测报告的;

(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质量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条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质量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三)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四)冒用质量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伪造、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

2.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原文链接:

https://jtt.shandong.gov.cn/art/2025/7/28/art_100510_10325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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