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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5-12-6 16:57| 发布者: 微试验小编| 查看: 1| 评论: 0

摘要: 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近日,海南省交通厅印发《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试验检测人员应为正式聘用人员并注册登记在母体检测机构。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 ...
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近日,海南省交通厅印发《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试验检测人员应为正式聘用人员并注册登记在母体检测机构。


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及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检测机构设置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提供设备、派驻人员,承担相应质量检测业务的临时工作场所。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测项目,是指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及监控量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桥梁荷载试验、地基基础检测、交(竣)工验收检测和机电专项检测等。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设立

第六条  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应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八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段单独设立,工程项目线路较长时(主工地试验室距离工地现场最远直线距离≥50公里)应设立分试验室。

第九条  母体检测机构应在其《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进行授权,并填写“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授权书”(见附件1),相应责任由母体检测机构及授权负责人承担。

母体检测机构应按照每年不低于2次的频率,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并按每年不低于1次的频率开展管理体系内审,确保授权工作规范有效,检查过程应有记录,检查结果应有落实和反馈。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备案通过的项目及参数,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数据,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交通便利及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等因素,其周边场地一般应进行硬化处理。

工地试验室规划应遵循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组织协调顺畅的原则,按照试验检测流程和工作相关性进行合理布局,保证样品流转顺畅,方便试验操作。

工地试验室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工作区总体上可分为功能室、办公室和资料室三部分,各功能室应独立设置,并根据不同的试验检测项目配置满足要求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用房可新建或租用现有房屋。新建房屋应选择保温、环保材料,并综合考虑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必要时采取加固处理措施,保证其在使用周期内的安全性。租用房屋应安全、坚固,其空间、面积、通风、采光和保温等条件应满足使用要求。

工地试验室的空间和面积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和环境条件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设置完善的排水设施及必要的应急水源,采用独立的专用线路集中配电,并设置应急电源,对有环境条件要求的功能室,应配置相应的温、湿度控制设备,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

工地试验室安全防护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同时按照建设项目的统一安排部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试验室和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控工作。

工地试验室应设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达到环境保护要求,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化学废液、试验破坏构件、废品垃圾等的处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综合考虑工程特点、工程量大小及工程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试验检测人员数量,确保试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试验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专业配置合理,能涵盖工程涉及专业范围和内容。试验检测人员应为正式聘用人员并注册登记在母体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不得聘用信用较差或信用差的试验检测人员担任授权负责人,不得聘用信用差的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应加强标准化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两区三厂”建设安全标准化指南》和《海南省重点公路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手册》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国省道及省和国家立项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省厅立项的专用公路项目新建、大修及改建项目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可参照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持证人员数量按照合同段建设规模进行配备。合同段建安费小于5000万元的,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试验检测师不得少于2人;合同段建安费在5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以下的,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试验检测师不得少于2人;合同段建安费大于2亿元的,建安费每增加5000万元对应增加1人,试验检测人员达到10人以上时可根据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配置,其中试验检测师不得少于3人。

高速公路项目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一般不得少于6人,其中试验检测师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七条  国省道及省和国家立项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省厅立项的专用公路项目新建、大修及改建项目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持证试验检测人员数量可参照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标准进行配备,且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试验检测师不得少于2人。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监理工地试验室持证试验检测人员配置要求。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合同要求和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内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辅助工具,使用频率高的仪器设备在数量上应能满足周转需要。仪器设备的功能、准确度和技术指标均应符合现行规范、规程要求。

仪器设备应按照优化试验检测工作流程、整体布局合理、同步作业不形成相互干扰的原则进行布置,应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和使用说明书中相关要求进行安装与调试,经检定校准并对检定校准结果做好计量确认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应全面推行信息化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构建统一的工地试验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与省级交通工程建设全周期监管平台、其他管理部门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应充分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鼓励建设单位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控系统。系统通过压力机、万能材料试验机、恒应力压力机、电动抗折试验机等仪器上安装的自动采集设备,实现相应检测参数的试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上传,实现试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具有提醒和监控功能,确保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应配置具有自动采集、储存、处理、上传和打印于一体的智能化检测仪器设备。标准养护室应配置全自动温、湿度同步控制设备;检测区各功能室应具备实时监控功能,用以记录工地试验室检测行为;拌合站应安装自动采集设备,对相关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及上传。

国省干线及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上述高速公路项目要求推行工地试验室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  备案与核查

第二十条  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检测机构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经建设单位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后统一报送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30日内要到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核查,出具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测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经检测机构授权的现场检测项目,应当填写“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报建设单位审查登记备案。

建设单位应将现场检测项目备案信息推送至省级交通工程建设全周期监管平台,报送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监机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备案登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设立授权书;

(二)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备案登记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

(三)试验检测人员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检测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检测人员资格是否真实有效,检测人员是否注册至授权的母体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证书专业是否齐全,能否涵盖工程涉及专业范围和内容,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四)仪器设备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和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内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辅助工具,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安装与调试,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五)试验室的工作环境条件、安全和环保措施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经现场核查,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工作,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对人员履约情况、质保体系运转情况、检测场地环境、仪器设备管理、检测报告质量和信用信息等进行检查。

现场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工地试验室、监理独立工地试验室及中心试验室开展核查工作,重点核查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环境、管理制度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及工程施工管理需要。

第五章  外委试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外委试验管理制度,加强外委试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外委试验,外委试验应由建设单位审查同意。

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将外委试验信息汇总并报备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监机构。

第二十七条  接受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开展外委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检测场所、仪器设备和设施、检测人员须与录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一致。

第二十八条  外委试验前应签署委托合同或提供其他委托证明材料。外委试验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建立管理档案,对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外委试验委托合同、试验委托单、外委检测报告、外委试验管理台账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过程应进行见证,取样数量和试验检测频率应满足规范要求。工地试验室应对外委试验检测结果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外委试验委托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将外委试验工作委托给以下与委托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检测机构。

(一)母公司、子公司、姊妹公司及其他同一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关联公司;

(二)存在相互投资、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机构;

(三)其主要负责人、技术决策人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四)其他可能影响检测公正性的利益相关方。

第三十一条   接受外委的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二)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有无超授权参数范围进行检测;

(三)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履约情况;

(四)执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正确性;

(五)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六)试验检测场地环境情况,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八)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质量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九)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三)进入检测工作场地进行抽查;

(四)发现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违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由母体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检测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属于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或使用的仪器设备虽经检定或校准,但不满足使用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五)国家及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行为:

(一)未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

(二)调换检测样品进行检测的或者改变样品原有状态进行检查并影响结果判定的;

(三)改变关键检测条件导致数据失真影响结果判定的;

(四)伪造、变造、篡改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及交通检测专用标识章的;

(六)国家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据情节轻重对设立单位及母体检测机构予以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超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的;

(二)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三)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四)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五)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

(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合同持证试验检测人员长期不在岗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不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三)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四)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试验检测人员长期不在岗、不履职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投诉或者举报违法违规的质量检测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收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清廉纪律相关规定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可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技术特点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外省试验检测机构在本省实际承揽开展检测业务,其在本省设置的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中的工地试验室管理要求纳入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母体检测机构是指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质量检测机构。

第四十六条  外委试验管理是指工地试验室对未授权、不具备试验检测条件或能力、仪器设备使用频率非常低且价格昂贵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进行外委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详见原文):

2.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备案

3.海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备案

原文链接:

https://jt.hainan.gov.cn/xxgk/xzgfxwj/202511/t20251126_3978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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