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新疆考区考试公告
2026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新疆考区)将于2026年10月24日至25日在乌鲁木齐市举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级别和科目
二、报名条件 (一)报考人员须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的报名条件。累计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入专业工作年限。 (二)香港、澳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试验检测考试,报名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三)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试验检测考试,按照《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向台湾同胞开放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等两项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通告2018年第13号)规定执行。 (四)外籍人员参加试验检测考试,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有效护照、签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认证、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境外从业经历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五)试验检测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公共基础科目和任一专业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报名条件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1.学历学位。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和学位。 2.学科门类。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专业门类划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 三、免试条件 (一)持有2014年及以前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且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公共基础科目。对于免考公共基础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专业科目,方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报名参加相同级别其他专业科目考试,可免考公共基础科目。 四、报考程序 往年通过审核的报考人员(除试验检测考试中有Ⅱ类、Ⅲ类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人员),报考相同级别的试验检测考试时,可免于审核。 (一)告知承诺制 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2026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职水函﹝2026﹞232号),考试全面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在试验检测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有Ⅱ类、Ⅲ类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报考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2017年第31号)等相关规定,将失信行为记录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在交通职业资格网上予以公布。 (二)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26年8月3日至8月28日。 2.报名方式:登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syjc.jtzyzg.org.cn)”进行网上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署《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上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等材料。 3.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和上传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三)现场复核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审核,原则上不再组织现场审核。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报考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内的失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审核,并提供证明材料。 1.时间:2026年8月24日至8月25日 2.地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14楼1405室(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01号)。 3.要求:以上人员应携带考生报名表、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籍或学历验证报告)、工作年限证明(详见附件4)等报考材料原件、复印件进行现场审核。其中,学籍或学历验证报告应为扫码可查的有效报告,工作年限证明应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四)打印准考证 1.时间:2026年9月29日至10月24日。 2.方式:报考人员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大纲 试验检测考试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6年版)》,发布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中,应试人员可免费下载;考试用书可参阅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用书(2026年版)》。 六、考试费用 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通告》(第10号)及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督局《关于调整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
通过审核的报考人员应在2026年9月14日前,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考试报名系统,点击报名系统缴费模块,根据提示核对报考信息,进行考试缴费和打印收费票据。缴费完成后考试费用不予退还,逾期未完成缴费视为自动放弃。 七、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991-5281709 5281316 5281202 咨询时间:工作日10:00-13:30,16:00-20:00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4.2026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证明(样式)
2026年7月27日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一、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二、报考人员须由本人按照考试报名操作流程完成报名操作,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报名确认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三、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可收悉的送达地址,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修改联系方式信息。 四、应试人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考试和考场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检查和监督,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一、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应签署《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 二、报考人员报名时填写的本人相关信息和上传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省级考试机构依据报考人员报名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事项,并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信息进行核查。报考人员应当按照省级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以规定方式提交或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之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有Ⅱ类、Ⅲ类违纪违规行为等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报考人员须按《报考须知》中报名地省级考试机构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四、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增项专业合格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增项专业合格证明无效。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名相关证明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增项专业合格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通知应试人员所在单位,在信用交通网站和交通职业资格网上公布等。应试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承诺内容及不实承诺的责任已充分知晓。在此,我郑重承诺:本人符合本项考试报名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客观,愿意接受并配合考试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 承诺人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4
2026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证明 (样式)
XXX同志工作年限证明
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 )于_____年_____月调入我单位工作,现在(工作岗位) 从事(工作内容) 。其工作履历如下: 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在(单位) 从事(工作内容) ,任(职务/职称) ; 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在(单位) 从事(工作内容) ,任(职务/职称) 。 该同志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时间____年。我单位对上述证明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特此证明。 经办人:XXX,联系电话: 单 位: (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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